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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36 2025-07-21 12:29 西部乡村集市网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以支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会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要求地方相应调整本行政区域的监测方案。

4. 医疗机构在发现食源性疾病或食物中毒病人时,需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后者则需汇总、分析信息并向上级报告。

5.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机构承担,这些机构负责按照计划和方案进行监测,并将数据和分析结果报告相关部门。

6. 监测工作人员有权采集样品,并按市场价格支付费用。若监测分析结果提示食品安全隐患,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报相关政府和部门。

7.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在特定情形下,如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定监管重点等,应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8. 有关部门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时,需提供风险来源、性质、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

9.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10.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与农业行政部门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建议有哪些?

从国际经验来看,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是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

以科学的风险性评估为基础,通过各部门之间协调一致的行动,防范“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最终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为做到这一点,很多国家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力求以消费者健康与安全为核心,重新建立足以控制各环节风险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在中国,目前很多部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是显然的,必须对其进行改革。短期内不可能建立单一机构体系,也没有任何一个部门能在短期内挑起确保13亿人口食品安全的重任。比较现实的选择是通过加大协调力度和完善协调机制,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不同级次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与消费者组织和产业界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方之间的关系,将多部门体系转变为综合部门体系。

首先,提高协调层次,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虽然要承担综合监管和协调的重要职责,但仅是一个副部级机构。为此,必须提升综合监管部门的级次。该委员会负责人最好设帆悔郑定在总理级或政治局常委级,这是该委员会协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农态颂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商务、交通、铁道、海关、科技等多个部门的基础。其主要责任是根据科学证据进行风险评估,为决策者制定政策提供依据。该委员会的主要部门可以包括日常办公室、科学委员会以及专门的科学小组等机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科学委员会负责协调各专业委员会。专门的科学小组可以针对中国食品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而设立。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委员会可以设立危机处置小组,负责收集和鉴定所有相关信息,确定有效和迅速防止、减缓或者消除风险的意见,并且确定向公众通报情况的措施。

其次,给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更多的资源。应当扩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中食品监管部门的编制,增加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力资源。在这方面,爱尔兰的经验可资借鉴。应当给综合监管部门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和超凡的领导者。在增加编制的同时,应当相应增加资金的投入,提升该部门的机构能力。与此同时,要增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监管部门的约束力。

另外,减少部门重叠监管。主要的问题在于前运各部门通过争夺监管职能来争夺监管资源,从而造成重复监管、部门之间不协调、浪费监管资源等现象。为此,必须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协调颁布和实施法规、统一制定标准、统一进行检验检测、统一信息发布等措施都需要加强协调,通过强化综合监管部门的作用,解决不同部门法规的不一致、冲突以及重复监管问题。

此外,强化地方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统一和协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对整合地方资源、提高地方监管能力、构建安全信息网络、提高行动速度非常有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成立类似机构,实现在省一级的协调,并进一步强化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垂直管理体制。

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管作用,形成良好氛围。食品安全的实现有赖于社会上每一个人的积极参与和努力。消费者组织、行业组织、新闻媒体以及科研机构和大学等社会力量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积极的参与和监督,有助于构建透明、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最后,建立激励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政府和社会的监管是外在的约束,而生产、加工和流通主体的良好卫生规范与自我检验监测是内在的决定因素。为了提高食品供给者自律的积极性,可以考虑对安全食品供给者在税收、金融、出口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并在金融支持方面提供政策性贷款、贴息等措施。此外,在安全食品出口时,政府可以提供更为周到的运输、检测、通关等服务,进一步激励安全食品供给者提高经济效益。